為索要撫養(yǎng)費,非婚生的小羅將男子張某告上法庭,但張某卻以自己不育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基于小羅的母親羅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jù)鏈,證明小羅與張某存在血緣關系,而被告張某則沒有相反的證據(jù),又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原告小羅的主張成立。
據(jù)悉,這是東莞判決的首例未經(jīng)親子鑒定但依法推定親子關系成立案件。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在訴訟中,羅某稱,她與前夫鄧某于2005年3月21日在江西省某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去年2月19日,她生下女兒小羅。羅某申請對小羅與張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DNA親子鑒定,張某卻稱自己患有不育癥,不承認小羅是其非婚生女兒,拒絕做親子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小羅與張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張某雖拒絕進行親子鑒定,但不能由此作出對張某不利的推定。另外,由于羅某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小羅與張某存在親子關系,羅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駁回羅某的訴求。羅某不服,上訴到東莞市人民法院。
終審判被告10日內(nèi)付撫養(yǎng)費
羅某在上訴狀中稱,自己曾私下帶小羅做過親子鑒定,確定小羅不是其前夫鄧某的女兒。而根據(jù)電話錄音、港澳通行證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張某就是小羅的父親。
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張某與羅某確實存在過親密關系,張某提供的不育癥《門診病歷》的真實性不能成立。羅某已經(jīng)就其主張?zhí)峁┝吮匾淖C據(jù),且經(jīng)法院多次解釋說明,張某均拒絕做親子鑒定。
依據(jù)相關法律,法院推定小羅與張某存在親子關系,判決小羅由羅某扶養(yǎng),張某則須在10日內(nèi)向羅某一次性支付小羅的撫養(yǎng)費。
法官說法
法院的推定有法律依據(jù)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其中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該案的審理法官稱,在以前的案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拒做親子鑒定,法院以舉證不能判定申請做親子鑒定的另一方當事人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使得本來很簡單、只要進行親子鑒定就能真相大白的案件變得拖沓復雜,當事人往往要數(shù)次進出法院,從而造成當事人的訟累并增加了訴訟成本。
該案中,法院認定張某是小羅的生父,是基于羅某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張某與小羅存在血緣關系,而張某則沒有相反的證據(jù),又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法院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