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肖艷和鄒云未婚同居,后生下一名女嬰,取名童童。一年后,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011年12月,肖艷因工去世,女兒童童便由外婆劉萍照顧。
鄒云得知肖艷去世后,找到其外婆劉萍,要求由自己撫養(yǎng)童童,但被劉萍拒絕。劉萍認為,鄒云并非童童的生父,“他爭取撫養(yǎng)權,只是為了得到我女兒的賠償金?!?/p>
隨后,鄒云將劉萍告到江津區(qū)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童童是自己的親生女兒,同時請求撫養(yǎng)童童,并且要求對童童是否自己的親生女兒進行鑒定。但外婆劉萍并沒有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將童童帶到司法鑒定所做DNA親子鑒定。
“外婆拒絕親子鑒定,她應該承擔敗訴后果?!蓖彿ü僬J為,肖艷在剖腹產(chǎn)手術前,曾與鄒云以夫妻名義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名。鄒云要求做親子鑒定,但外婆劉萍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拒絕做親子鑒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鄒云申請親子鑒定,劉萍卻拒不配合,不利后果就應由她來承擔?!?/p>
昨天,我們從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確認鄒云是童童的親生父親,童童由鄒云直接撫養(yǎng)。庭審法官介紹,親子鑒定是一個敏感話題,涉及身份關系、人與人之間親情關系的變化,還關系到孩子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的處理,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
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如果被申請人無理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導致親子關系無法確認的,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同時滿足如下四個條件:一、子女本人未成年,亟需撫養(yǎng)和教育;二、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jīng)完成相應的證明責任;三、被申請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四、被申請人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