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子鑒定檢驗時應保留部分撿材或提取的DNA,以備復核。接觸不同撿材時應更換手套,切忌將多個撿材同時處理,避免撿材間交叉污染。
2.試劑的配制應按實驗手冊操作,并有配制記錄與復核人。商業(yè)化的試劑盒應有企業(yè)認證證明,并注意存放時間及失效時間。使用前應仔細鑒別和評估其是否適合本實驗使用。
3.提取的親子鑒定撿材DNA和擴增的產(chǎn)物,應有一套標準的檢驗方法,其中包括測量濃度及濃縮,純化,分離等。
4.對每項親子鑒定檢驗均應設置標準和陰性、陽性對照,如PCR擴增中應有K562或9947 DNA標準對照和空白試劑對照,等位基因標記物和內(nèi)標。
5.整個親子鑒定檢驗應有詳細的記錄,有些要有照片或結果的分析圖,一并存入檔案以備檢查、復核。
6.出具法醫(yī)物證鑒定書,應包括:緒論(送檢時間,送檢單位,送檢人,案件摘要,送檢物提取及描述,檢驗目的)、檢驗(檢驗方法,試驗結果)、結果、論證(對結果的解釋,包括計算的匹配機率、似然比率,非父排除率,父權概率等)、結論,同時還應有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親子鑒定人員簽名。
7.案件數(shù)據(jù)、原始記錄、親子鑒定書原文都要經(jīng)過相應資格的人員符合簽字后方可出具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