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雖我國婚姻法多次修訂,但至今仍未確立親子確認及否認這一親屬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國其他法律對于“親子訴訟及親子鑒定”也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雖然,最高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曾作出過《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對于親子鑒定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可以說是唯一的依據,但因該內容比較原則,對具體的情況及如何處理沒有作進一步闡明,其缺乏嚴謹的司法操作性。而司法不能拒絕裁判,人民法院必須對實踐中這些糾紛作出處理,法官只能依據現有的立法規(guī)定及法理上理論審理這類案件,結果造成各地運用司法鑒定審理此類案件的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嚴重的損害了司法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
而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其民法典中的親屬法部分,通常都規(guī)定有完整的婚生子女的否認、親子關確認及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并在民事訴訟法典中對親子鑒定的啟動條件、目的限制、鑒定機構、結論認定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當然,最高法院已經注意到該問題對司法的重要性,對于婚生子女否認與非婚生子女確認的問題,已在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有所體現。